1.战国时郑之“刑书”、晋之“刑鼎”,都是新法中的代表者。
2.“刑不上大夫,不与贤者犯法,其犯法,则在八议轻重,不在刑书”。
3.而子产铸刑书后,法与非法的界限清晰可见,国家定刑量罪有了公开的、统一的标准,法律便真正成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。
4.坚革宣帝苛酷之政,更为宽大,删略旧律,作《刑书要制》,奏而行之;躬履节俭,中外悦之。